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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众汇富:CRS?关我什么事?!

[2018-09-25 17:26:53]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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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多知道点事儿,至少可以装逼用  今年9月1日起,中国CRS正式来袭了。  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即将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之间进行第一

   摘要:多知道点事儿,至少可以装逼用

  今年9月1日起,中国CRS正式来袭了。

  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即将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之间进行第一次互换。

  CRS是各国和地区之间交换的税务信息,主要就是来核查纳税居民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目的是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说白了就是收税、追赃。

  有很多人看到相关的信息,没了解清楚就开始担心自己的资产是不是要被大白于天下,而且要被征税了。

  起初不了解的时候,也这么担忧过。不过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CRS还挺有意思的。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应G20(二十国集团)委托要求,在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RS就是这个标准的构成部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经合组织呼吁各国、各地区政府,从自己的金融机构取得非税收居民客户的金融账户信息,再把这些金融账户信息,每年自动交换个客户所属的税收居民国。

  希望形成一个功能强大的平台,建立起这种以自动的形式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新的国际标准,来提高税务透明度,并且在组织内打击跨境逃税活动。

  CRS的实质就是中国要把外国税收居民藏在中国的钱给翻出来,报给他本应纳税的国家。

  反过来,如果某一家外国的金融机构,认为某位客户是中国税收居民,它也有义务把中国税收居民藏在它那里的钱翻出来,报给中国税务主管部门。

  在中国,CRS涉及两类税收居民:

  第一类,是具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

  第二类,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

  在全球,涉及两类消极非金融机构:

  第一类,以消极被动型金融资产打理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司;

  第二类,由CRS参与国的居民,在非CRS参与国设立的投资机构。

  其实最近一段时间CRS被炒的超级火,但实际上CRS的前期筹备已经很久了。

  中国实施的时间线是这样的:

  2015年12月,我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变主管当局间协议》,简称MACC;

  2017年5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同年7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17年7月开始,咱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了对很多涉税账户的尽职调查;

  2017年10月,中国已与61个国家(地区)在MACC下配对成功;

  今年9月1日起,中国与配对成功的61个国家(地区)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CRS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在执行过程中,效果也要取决于各国的意愿,和信息交换推进的广度和深度。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6个国家和地区承诺了实施“标准”。

  全世界还有一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纳入到CRS的交换名单当中,比如泰国、朝鲜、叙利亚、伊朗,还有中国台湾地区等等。

  已承诺实施“标准”的税收管辖区要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才能建立伙伴关系。

  承诺实施并不意味着会配对成功,实现信息自动交换,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参与国或地区觉得交换信息对双方都有意义,所以都有和对方交换信息的意愿;

  第二,能满足经合组织关于保密性、数据安全、正确使用信息等方面的要求,之后才能激活互换。

  CRS有双边和多边两种模式。

  双边就是指一对一的,比如香港地区就采用的是双边模式。意思就是要选择自己觉得合适的配对对象。和每一个配对对象,都要签订一份协议和细则,再进行税务信息的交换。但是这种模式比较费时费力。

  多边模式就是说,只要我作为CRS参与方了,就自动同意了和每一个缔约国自动配对,咱们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但是CRS是一种松散的配对,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即使配对成功,也可以解除配对。目前中国已经成为CRS参与国当中的热门配对国家。

  被CRS影响最深的人有哪些人呢?

  第一,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由于中国香港和澳门是单独税区,所以相对内地来说属于境外。在海外有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等等,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如果加入了CRS,会把您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情况披露给中国税务主管部门。

  第二,通过持有海外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人

  很多高净值客户会在英属维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基金、股票。这类壳公司会被认定为是“消费非金融机构”。

  第三,在海外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的高净值客户

  比如近几年来,很多高净值客户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通过各种途径去配置美元资产。香港保险公司要把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披露给内地税务主管部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会被披露,像定期寿险就不在披露范围,但是有现金价值的大额保单还是需要披露的。

  第四,是在海外设置了家族信托的高净值客户。家族信托当中的相关方信息都是要被披露出来的。

  第五,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职人员。

  第六,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对于已经移民了的人,税该交给谁的问题也是需要仔细研究清楚的,因为首先,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本国或地区税收居民认定的标准不同。这一点是首先要核实清楚的。其次,要搞清楚,我们移民的国家或地区是不是CRS的参与国或者地区。

  中国的高净值人群移居海外,其实大多只满足于取得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的并不是很多。移民成功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就拥有了外国国籍,而只是有了在这个国家的合法的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权利。也就是说,这时虽然有了这个国家的永久居留权,但是你还是中国籍,持中国护照。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华侨” – 中国人侨居在国外。美国的绿卡,加拿大的枫叶卡,日本的登录证,都是指的永久居留权。

  这样的移民人口,很多都在中国保留户籍、身份证、住房,并且在中国创造财富,以供养自己和家人的海外开销。

  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会根据中国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来判定他是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以,由此判定,在移民国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及这些金融资产每年所取得的收入,都会根据CRS,由移民国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披露给中国的税收主管部门。

  只要是中国的 税收居民,就有将全球所得收入申报给中国税务主管部门的义务,并承担纳税责任。

  虽然中国的税法上,从来没有说过,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就是税收居民。

  但在实际工作中,中国各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往往直接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就是中国税收居民。判定依据是这些的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都在中国境内。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包含: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这些中国税收居民,如果在海外有金融资产,海外就要把他们的相关信息披露回来。

  涉及到移民问题,就会涉及到双重税收居民的问题了。

  中国虽然不允许双重国籍存在,但对待税收居民身份和国籍的态度不同,允许一个人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他国税收居民。

  比如我们移民之后,持有了某国永久居留身份,但是仍然保留了中国国籍。然后在移民国和中国两地都生活,并且都有当地的经济利益联系和当地的社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被认为是中国和移民国两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很多国家都会要求,想要保留永久居留身份的有效性,就必须满足境外居住的时间。居住的时间一长,往往就成了境外国家的税收居民。所以,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但仍常住中国的客户,很有可能就是两地的双重税收居民。

  那么,双重税收居民的税怎么交呢?

  收入来源地有第一征税权,所以应该先交税给收入来源地所在国,之后再去申报给另外一个国家。

  很多国家和中国之间是有税收协定的,两个国家都承认对方国家缴纳的税款,可以使用境外税款抵扣的规则,所以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移民之后,关于自己到底是哪国的税收居民的身份判断,一般有这么几条原则,按照先后顺序来逐一进行鉴别:

  第一,先看永久性住所。首先要进行永久性住所的判断,在哪个国家拥有永久性住所,就是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

  第二,看重要利益中心。如果同时在CRS项下的两个缔约国都拥有永久性住所,就要看这个人和哪一个国家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就会被认定为是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

  第三,看习惯性居住地。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没办法确定,或者在两国家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就会被认定为是那个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税收居民。

  第四,如果上面的所有标准都不适合,在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和国籍过之间,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最终会被认定为,拥有哪里的国籍就是哪里的税收居民。

  作为中国人,对于中国国籍,而且是中国税收居民来说,本身没有资产披露义务。

  但由于中国是CRS参与国之一,所以,中国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资产,会被已与中国配对的金融资产所在国或地区当地的金融机构,将中国居民的金融涉税信息披露给当地的税务机构,再由当地的税务机构披露给中国税务主管部门。

  比如我们在香港买了保险、在加拿大投资了二级市场基金,那么这些都是会被披露给中国税务主管部门的。

  但是,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海外房产、游艇、艺术品、珠宝、现金等这些实物资产,是不算在金融账户中的,保险中的定期寿险也不需要上报。

  未来,保险和家族信托会被越来越重视,无须申报的珠宝、奢侈品和海外房产这些非金融资产也可能会火起来。

  不过,如果你在与中国有税务信息交换的CRS国持有房产,并将房产出租出去,每个月租金打到在当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这个银行账户属于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所以就会被申报给当地的税务局,最后交换给中国。

  买了香港保险的话, CRS来袭之后,除了定期寿险之外,全部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都要向大陆税务主管机构披露。定期寿险保单不用披露。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国税局对于征税这一行为,并不会出现“国内”与“海外”两套标准。

  在国内投保的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包括寿险、重疾险、储蓄类保险)不需要交税,在海外投保同样不需要交税。

  中国税法对于保单的投资收益并没有征税规定,因此,投保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海外购买的储蓄保单,分红与投资收益都无需缴税。境外保单的确会申报给税务局,但只要中国不对个人保险征税,香港保单同样不征税。

  CRS的实施,对于没有想通过香港境外账户偷税漏税的投保人,除了在投保时要多填一张自我证明(写上自己的税务居住地与税务编号),没有其他任何影响。

  作为保险机构,一些特殊的保险机构需要搜集用户的信息,指的是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如果大陆居民在香港或者其他境外地区购买了高额的投资型保险,那么保单信息就属于CRS下的金融账户,会在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交换。 不过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息红利要被征税,但是从保险取得的分红、红利是免税的,所以对于有香港保单的人来说,这点还是不用担心的。

  有个朋友,开玩笑说,我买了香港的寿险,分明就是在用自己的生命在为国家创收外汇啊……所以国家才不忍心收我的税。

  CRS规定以100万美元为节点,将个人金融账户分为低价值个人账户和高价值个人账户,分别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

  对于已注册的公司账户,余额25万美元以下可以不进行信息交换;如果未来公司的账户余额超过了25万美元,那么这个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就需要做尽职调查,看看这个账户是不是属于需要申报的账户。对于新开设的公司账户来说,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信息交换。

  其实无论我们有没有海外投资,都需要懂得一些CRS的知识。

  对于已有投资,而且投资的项目跟CRS信息交换内容重叠的人来说,则应该尽早与自己的银行或机构联系,一起把申报信息梳理清楚。

  对于没有海外投资的我们来说,了解清楚了,有助于帮我们建立起“有钱人”的思维方式,这一点对于创富来说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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